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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貼!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紓困解難,這些稅費優惠政策請收好
針對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陸續部署出臺了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其中,聚焦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給予稅費優惠,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支持政策,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助其渡過難關。具體能享受哪些優惠,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稅費優惠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紓難解困 減稅政策 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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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就部分業務放棄免稅需要填寫聲明嗎?影響享受其他優惠嗎?
相關問答 我是非湖北地區的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在此期間,有購買方要求我單位必須為其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可以開具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嗎?怎么開具?我單位的其他業務是否還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減征增值稅政策?我們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嗎?如果放棄,是不是36個月內我們所有的減免稅優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可以就部分業務放棄減免稅,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就該筆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手動選擇填寫“3%”字樣。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征或免征政策。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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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優惠年底到期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范圍相對較窄,導致相關繳費人對其關注度不高。最近一段時間,筆者發現不少繳費人存在優惠應享未享、應退未退等情形。筆者提醒,2020年內免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優惠即將到期,未享受該優惠的繳費人應該抓緊最后一個多月時間,盡快作出相應處理。 抓緊辦理免繳事宜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換句話說,面向所有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的免征優惠即將到期。 目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在我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另一類是在我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其計算公式是:文化事業費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需要注意的是,廣告服務、娛樂服務的計費銷售額,是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增值稅稅額,不能將賬務上的銷售收入簡單當作“計費銷售額”。 舉例來說,2020年10月,A廣告公司完成一項廣告宣傳業務,收到價稅合計32萬元(不含稅制作價款30萬元,不含稅價外手續費用0.19萬元,增值稅1.81萬元)。假設該公司期初沒有減除項目金額,也沒有預繳金額。2020年10月,A公司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費銷售額:30+0.19+1.81=32(萬元),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320000×3%×50%=4800(元)。根據25號公告,A公司該筆業務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免繳范圍有明確規定 筆者提醒相關繳費人,提供的服務須符合享受優惠的范圍。 根據現行規定,提供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應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廣告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筆者提示,嚴格遵循《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判斷提供服務范圍,不可人為擴大或者縮小。 “廣告服務”方面,廣告代理、發布、宣傳、播映、展示收入,都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而廣告策劃、設計、制作、咨詢,實際上屬于“文化創意服務”中的“設計服務”,所以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對娛樂服務進行了正向列舉,如果不從事列舉項目的主體,則不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此外,筆者提示相關主體及時辦理減免申報。目前,部分省(市)的電子稅務局征收系統已在《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營改增)申報表》中設置了25號公告政策提醒功能。繳費人須按規定申報期限自行申報享受免征優惠,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包括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附列資料《應稅服務減除項目清單》、已繳稅費的完稅憑證(繳款書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的原申報表、產生退費的申報表等。 特殊規定值得關注 2020年已迎來最后兩個月,待25號公告到期后,繳費人在關注該政策是否延續的同時,也須關注相關特殊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同時,《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